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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0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芝加哥领事馆
关于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部分规定的调整
自2011年以来,在美中国留学人员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由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各领区教育处(组)负责《证明》的复审和终审工作。
根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开具办法(教外厅[2012]4号)要求,从5月1日起,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正式启用新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同时,在征求各教育处(组)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办理规定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 申请资格中留学期限调整为“居住时间满6个月”,
2. 申请人可就各段留学经历(最多可选四段)提出申请。
请访问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相关网页查看办理规定全部内容。
特此通知。
芝加哥教育组
2013年5月2日
(特别申明:本站除原创图片外,其他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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