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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3
来源:留学监理网
第一条 为了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推动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四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后,因工作需要从境外运进少量消耗性的试剂、原料、配件等,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进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按期复运出境。
第七条 已获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但尚未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的高层次人才,对其已经运抵口岸的自用物品,海关可以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先予放行。
上述高层次人才应当在物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有关海关手续。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完毕返回境外时,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原进境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海关在办理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时,应当由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附件2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
一、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
二、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
三、其它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tyle=rk-i�m ize:10.5pt; line-height:115%;font-family:"Arial","sans-serif";color:black'>”,帮助新引进人才尽快适应国内环境、熟悉单位工作,为量才使用创造条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现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整体目标
未来5至10年,是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关键时期。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侨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单位共同成立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主要负责审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引才目录、年度引才计划、海外学人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解决海外学人工作的重大事项。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具体实施,指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提出海外学人工作的有关政策,汇总提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对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牵头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人才引进工作;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作为全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的窗口单位,负责执行有关政策,以全程代理方式为海外学人提供政策咨询和生活信息等服务,办理有关手续;市教委牵头负责重点学科人才引进工作;市科委牵头负责重点创新项目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工作;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人才引进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才引进工作;各区县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引进工作。联席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组织部门要将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完善联系方式,建立服务机制;要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利用各种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牵线搭桥作用积极寻访人才;要注意跟踪监测重点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他们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以及通过人才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工作进行考核。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本意见制订各自的海外人才引进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和配套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整体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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